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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