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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類
、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後為綱
,括號內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