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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