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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文書處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本會行文,重要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判後繕發,普通文件由執行秘書代
為判發。文件署章由擬稿人預先註明蓋用主任委員簽名章或本會條戳
。
二、來文附有銀錢支票匯票及有價證券者,收發人員應登簿先送出納人員
簽收保管,再將來文呈送執行秘書分辦。
三、來文封面註明「密啟」「親啟」者,先送執行秘書處理,其餘統由收
發人員拆封登記後再呈執行秘書分辦。
四、重要文件應先簽具意見,報請核定後,再擬稿送判,有時間性者,得
簽稿併送,例行文件或有成例可循者,逕行擬稿送判。
五、撰擬文稿,應一文一事,需要會簽者,應先會簽後送核。
六、文件收發簽擬審核繕校用印,各經辦人均應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