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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調解委員應向法官及當事人揭露下列資訊(附件五):
一、學經歷及專業領域。
二、曾與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曾受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其調解個案,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