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醫療器材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醫療器材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登記為
醫療器材
製造業者,得兼營其已完成登錄或經核准之自製
醫療器材
之批發、零售、輸出、租賃、維修或其自用原料輸入之業務,免請領
醫療器材
販賣業許可執照。
藥局得兼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級之
醫療器材
零售業務;其兼營
醫療器材
零售業務者,適用本法
醫療器材
販賣業者之規定,但得免請領
醫療器材
販賣業許可執照。
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
醫療器材
,並得免請領
醫療器材
販賣業許可執照。但非屬執行業務提供病人使用,而係販賣、零售
醫療器材
者,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醫療器材
商登記。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