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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本拒馬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之反光性斜紋,以導引車輛通行。
本拒馬長度視實際需要而定;其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圖例如下: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