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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屋外照明配線之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個別導線:
(一)架空跨距一五公尺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二)架空跨距一五公尺至五○公尺: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厘。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公尺: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一四平方公厘。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使用線徑三.五平方公厘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使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架空跨距超過一二公尺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