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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
一、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但設有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以上有效通風之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
二、汽車出入口處應裝置警告及減速設備。
三、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應改為安全梯。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