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
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門禁保全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