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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2 條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對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一五○伏特以下,且僅得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
二、三.七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三○○伏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及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
三、四.五公尺以上:位於前款所列區域,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特者。
四、五.五公尺以上:跨越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及果園等非住宅區車道及有車輛行經之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