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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第五級及第六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消防泵、消防栓、軟管、噴嘴及起居艙、服務空間內之輕便滅火器適用第四級船規定。
二、鍋爐間、內燃機機艙及蒸汽渦輪機機艙內之滅火設備,適用第四級船規定。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寬免之。
三、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者,應至少備有太平桶二個分置備用。並得以輕便滅火器一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