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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
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
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
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
象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