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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6 條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除由國外寄來者,依照萬國郵政公約及協定
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寄法定紙幣未經掛號者,補收掛號費、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已掛
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
函欠資。裝寄法定紙幣金額超過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每件報值最高
限額者,應補收之報值費改收保價費。
二、裝寄法定紙幣金額低於報值費最低額者,應補收之報值費按所裝紙幣
金額收取報值費:裝寄法定紙幣金額高於每件保價最高限額者,按保
價最高額計算欠資。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以外貴重物品者,由寄達局按其實價所應付之
保價費及掛號費計算欠資。如相關郵件已掛號者,掛號費不計。
前項實價以寄達局當地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