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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6 條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