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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5 條
郵寄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
可者為限。寄國內者,法定紙幣裝入報值信函或保價信函內,其他貴重物
品裝入保價信函、報值包裹或保價包裹內;寄國外者,裝入掛號信函、保
價信函或保價包裹內。但寄往附表 (一) 第 (十) 欄所列國家之掛號信函
內不得裝寄貴重物品。
貴重物品裝入保價信函交寄者,除紙幣外,應裝入箱匣內。
不依前二項規定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899-16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