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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5 條
工作空間不得受到垂直或橫向導線妨礙,該等導線應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之反向側。
前項導線位於支持物爬登側時,其距橫擔之寬度至少與相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之爬登空間寬度相同。裝在適當導線管內之垂直導線,得附掛在支持物爬登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