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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5 條
載運員工之直井捲揚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備安全鉤、安全爪或其他安全裝置,俾罐籠因鋼索折斷或其他原因墜落時,能立即停止下墜。
二、坑口及中段乘降地點,應有自動或手動安全門扉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三、坑底及中段乘降地點之兩邊均有坑道時,該兩坑道間應有連絡之道路。
四、罐籠應備有金屬製上蓋,兩邊應有圍柵,前後應有門扉及安全鎖或橫檔,罐籠內應備有扶手。
五、應設置罐籠門尚未關妥時,捲揚機無法開動之連鎖裝置。
六、不得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
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