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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因艏、艉艛而修正舷弧時,其修正值依左式計算之:
S=Y/3 L′/L
S 為舷弧修正值,此值應自前條舷弧差數過小值中減去之,或於舷弧過
大值中增加之。
Y 為在前垂標或後垂標處之實際艛高與標準艛高之差數。
L′ 為封閉艏、艉艛之平均長度。但最大不超過船長二分之一。
L 為船長。
右式為一拋物線,與乾舷甲板實際舷弧曲線相切,並與艏、艉垂線相交於船艛甲板下相當於標準艛高之距離處,船艛甲板距此一曲線上任何一點之高度不得小於標準艛高,此曲線用以決定船艏艉兩半部舷弧之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