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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在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
工作空間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沿支持橫擔方向:沿著橫擔方向之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二、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應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爬登空間相同之大小,其大小應從橫擔表面起以水平量測。
三、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不得小於本章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之垂直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