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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前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亦同;於此情形,檢察官得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人開示證據。
第二審法院、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知有第一項情形者,得命檢察官將該證據提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