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Canine or Feline Parvo Strain) ,經組織培養增殖或乳劑調製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