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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船舶實際舷弧曲線與前條表定之標準有差異時,應分別將艏半部或艉半部實際舷弧曲線上之四個標高各乘以表下之因數然後予以總和,此總和與標準舷弧以相同計算方式之總和兩者間之差數,再以八除之,即得艏半部或艉半部舷弧之差或裕,艏半部與艉半部舷弧差裕之平均值即為該船舷弧之差裕,但衡量艏及艉半部舷弧之大小時,尚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艉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而艏半部較標準為小時,則大者不予置論,僅小者予以計算之。
二、艏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而艉半部之舷弧曲線不小於標準百分之七十五時,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予以置論;如艉半部之舷弧曲線小於標準百分之五十,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不予置論,如艉半部舷弧曲線在標準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間,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依照比例置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