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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誌」區別。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 69」、 「指 69.1」 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69.2」、「指69.3」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