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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檢察官於前項情形,宜主動開示所取得之證據,或告知辯護人或被告其取得證據之事實。
檢察官知悉偵查輔助機關持有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而未提出者,得命其提出;並於取得該證據後,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