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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者,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三、距地面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三公尺以上施設之。
四、不得使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使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置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導線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分路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