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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第 13-2 條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原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圖表附件:
附表八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