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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