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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