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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委託書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股務代理機構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公司應將統計驗證機構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變更時,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前項所稱驗證之內容如下:
一、委託書是否為該公司印製。
二、委託人是否簽名或蓋章。
三、是否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之姓名,且其姓名是否正確。
辦理第一項統計驗證事務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關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規定為之;前揭作業規定,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相關規定訂定之。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公司或辦理統計驗證事務者,不得拒絕。
自辦股務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違反第三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