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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除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持有結業證書者外,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舉辦之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