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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