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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等支出憑證,除應檢附有關文件外,其在一定金
額以上,經審計機關通知或同意自行辦理者,應在驗收證明書上註明審計
機關核備之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