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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
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
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
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
性。
(二) 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
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
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十四、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