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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
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作業收入超過預算數時,得在
營業或作業收入增加比例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增加,但不得
超過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核准副本抄送審計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