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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所屬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
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
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四) 、各事業機閞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
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
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