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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 本處文稿之核轉事項。、
二 本處施政計畫及各種綜合性報告之整理彙編事項。、
三 本處綜合性會議會報之準備及紀錄整理事項。、
四 本處各單位互有關聯之文件處理事項。、
五 本處不屬各單位之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六 本處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七 本處業務之新聞發布事項。、
八 本處業務之公共關係事項。、
九 本處業務研究、發展之策進及考核管制事項。、
十 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一職等以上秘書中指定一人,輔助主任秘書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