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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核發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