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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