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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發給退離(職)相關給與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其各筆優惠存款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補發之優存利息,依退休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但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較低者,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補發優存利息。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