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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
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
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