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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
基金管理機關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