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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表。
(二) 損益計算表及其明細表。
(三) 月份財務狀況報告表及其有關明細表。
(四) 提存責任準備運用報告表。
(五) 事務費預算數與實支數比較表。 上項書表
,應隨時審查,簽具意見,作為審查預決算之參考。
二、承保機關報由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審核書面報告及年度預算、半年結算
、年度決算與年終總報告,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
會基金監察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審議,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對本保險財務及資金運用實況,應隨時注意檢討,擬具改進意見,簽
請核定後,送請本會基金監察、經費稽核兩小組審議,如有實地檢查
必要,應提請委員會議決定。
四、基金監察及經費稽核兩小組會議日期與議程應先請示辦理,會議前應
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
應作決議案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