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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
過程評鑑項目如下:
一、生活考評。
二、教與學考評。
三、職務見習考評。
四、國外研習考評。
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
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成績,並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
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保訓會核定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成績,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