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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