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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後,於下次舉辦訓練時直接調訓:
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交通部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