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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且仍持續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