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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得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
電台、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非戲劇節目表演或接受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