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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