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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